刘中民:“伊朗政治的‘钟摆效应’及其背后的伊斯兰共和制度”,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 2021-06-17 浏览次数: 223

2021617日,上外中东研究所刘中民教授在澎湃新闻网发表评论文章《伊朗政治的“钟摆效应”及其背后的伊斯兰共和制度》,全文如下:

伊朗政治的“钟摆效应”及其背后的伊斯兰共和制度

2021618日,引人瞩目的伊朗总统大选即将鸣锣开战,早先人们最关注的焦点在于此次大选保守派与温和派两大力量究竟谁能折桂,以及大选结果对伊核协议的影响。但就伊朗内政部公布的名单来看,如果不出意外,保守派卷土重来似乎已成定局。经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资格审查认定的总统候选人共7名,其中3人目前已退选,剩下4人几乎是清一色的保守派人士。

当前执政临近尾声的伊朗总统鲁哈尼是温和派的代表,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伊朗政治似乎已经形成温和保守两派政治力量的钟摆效应,从温和派哈塔米时期(19972005)到保守派艾哈迈德·内贾德执政时期(20052013),再到温和派鲁哈尼(2013~2021),所以下届政府向保守派回摆似乎也属正常。

在笔者看来,伊朗的“政治钟摆”效应是伊斯兰革命以来伊朗政治的必然产物,亦即伊朗既需要坚守伊斯兰革命的保守价值,又需要内政外交领域的改革以谋求生存与发展,所以需要在保守和改革二者之间进行平衡,而平衡者便是宗教领袖。所以,伊朗政治走势必须置于1979年伊斯兰革命以来的历史框架下来认识。

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根据霍梅尼思想建立起来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外交等方面均具有鲜明的独特性。即将到来的伊朗大选是1979年革命以来建立的伊斯兰共和制度的又一次实践。

但是,自伊斯兰共和制度建立以来,外界不仅很少了解其理论来源和实际运作,而且也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评价。因为从一般的现代政治学常识出发,相对被伊斯兰革命推翻的巴列维王朝,“伊斯兰共和”既有其进步性,又有其落后性。进步性在于以议会和总统民主选举的共和制取代了巴列维王朝的君主制;落后性在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伊斯兰化全面取代了世俗化,在政治制度领域实行教法学家治国的宗教领袖制度。

由于1979年伊斯兰革命后伊朗内部全面伊斯兰化、对外输出革命以及强烈对抗西方,使伊朗一直被西方主导的世界舆论视为现行国际体系的异类。伊朗内政外交的伊斯兰化固然有其自身的问题,但外界又很少对伊朗在伊斯兰传统和现代性相结合方面所进行的探索予以客观评价。

事实上,1979年的革命并非简单纯粹的宗教革命,伊朗的社会发展进程也并非简单复古的伊斯兰化。笔者试图就伊斯兰革命的复杂性、伊斯兰共和的理论和制度及其评价进行探讨,以加深对伊朗这个特殊国度的认识。

一、1979年伊斯兰革命并非纯粹的宗教革命

从社会发展道路的角度看,如何定性和评价伊朗伊斯兰革命,可谓众说纷纭,但大体上可归结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伊朗伊斯兰革命及其选择的发展道路是伊斯兰主义对世俗主义的胜利,其发展模式也被归结为以复古主义为主要特征的伊斯兰模式,这种认识尤其以伊斯兰革命后理论界和舆论界的观点为主。

第二种观点认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发展模式兼具传统主义与现代主义双重特征,其内容也远非宗教复古主义所能概括,这种结论主要基于对伊斯兰革命后较长时期内伊朗社会变迁进行的观察和分析得出。

笔者基本上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伊斯兰革命及其选择的社会发展模式,作为对巴列维王朝“白色革命”的否定,有着丰富的现代内涵和现代社会基础,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复古。

伊斯兰革命是对1925年建立的巴列维王朝的全面否定,在此有必要对巴列维王朝的历史发展及其诱发伊斯兰革命的根源略作分析。礼萨·汗作为巴列维王朝的缔造者,在君主专制体制下进行改革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世俗的民族主义,因而不可避免地与作为传统文化和政治势力的伊斯兰教发生抵触和冲突,并扩大伊朗民族主义和伊斯兰教之间冲突的张力。毫无疑问,礼萨·汗改革促进了伊朗的世俗化进程,但是他在伊朗所确立的专制统治使得伊朗仍然缺乏现代民族国家的社会根基。

在对待伊斯兰教的态度上,礼萨·汗一方面通过世俗化改革削弱伊斯兰教的传统根基,因此激化了与宗教势力的矛盾;另一方面他又不得不为稳固权力根基与宗教势力寻求某种妥协,又为伊斯兰势力的存续乃至东山再起留下了一定空间。而他的儿子穆罕默德·礼萨(被称为小巴列维)的“白色革命”作为一种畸形的现代化进一步激化了现代化与伊斯兰教之间的矛盾,现代化的失败、专制统治的延续和强化则为有着反抗传统的什叶派作为政治势力崛起提供了机会。

1979年革命中,外界倍感神奇的是霍梅尼领导宗教力量一夜之间推翻了巴列维王朝,但这只是表象而已,单凭宗教力量并不能推翻掌握国家政权、控制强大军队并得到美国支持的巴列维王朝。美国采取摇摆政策,尤其是背信弃义抛弃巴列维国王,是巴列维王朝迅速覆灭的重要外部原因。但更为重要的还在于伊朗内部形成了反对巴列维王朝的革命力量。

正如任何革命都需要广大的同盟军支持一样,伊朗伊斯兰革命也需要得到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因土地革命和城市化进程从农民转变而来的产业工人和城市无产者,现代化进程造就的中产阶级和世俗政治力量都构成了宗教力量的同盟军,而造就这些反对力量的也正是在专制统治下进行“白色革命”的巴列维王朝自身,其内在的社会机理是“白色革命”造就了一批现代政治力量,而巴列维王朝的专制统治却无法为其日益扩大的政治与社会参与要求提供合法渠道。

首先,土地改革和城市化造就了革命中坚力量——产业工人和城市无产者、中产阶级。在“白色革命”前,农业是伊朗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乡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70%,大地主垄断土地所有权构成乡村经济的基本模式。巴列维国王声称,土地改革的根本其目的是消灭地主和佃农制度,但土地改革并没有真正满足广大农民对于土地的要求。尽管如此,它却导致伊朗的传统农业社会发生了剧烈变革,即农民由于摆脱了对地主的依附状态,获得了社会流动自由;而同时进行的工业化、城市化变革,吸引了大量乡村人口进入城市,从而导致城市人口膨胀。伊朗伊斯兰革命的实践证明,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产业工人、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农民构成了革命的重要力量,即霍梅尼所谓“伊斯兰共和国的支柱”。此外,社会经济迅速现代化增强了资产阶级和城市中产阶级的力量,他们因强烈要求扩大政治参与,实行宪政而成为革命的同盟军。

其次,巴扎(集贸市场)商人、知识界、反对党成为伊斯兰革命的同盟军。早在20世纪 50年代初,在民族资产阶级和保王派的斗争中,巴扎商人充当了民族资产阶级反对保王派势力的同盟军。进入60~70年代,巴列维王朝采取的一系列伤害巴扎商人利益的政策,导致他们多次组织罢市和罢工等手段,反对巴列维政权,并最终成为霍梅尼伊斯兰革命的重要同盟军。此外,世俗教育的发展和知识界人数增多,导致了自由力量扩大,而巴列维又对其进行压制,导致学生罢课、游行示威不断,有的学生和青年知识分子还参加了反抗政府当局的武装斗争。1977年以后,知识界还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伊朗保卫自由与人权委员会、作家协会等组织,为争取自由而斗争。

总之,正如某学者的评价:“霍梅尼赢得了不同的社会群体,众多民众把他视作期待已久的拯救者。在小资产阶级看来,他不仅是独裁的夙敌,而且是私有财产、传统价值观念和身陷困境的巴扎商人的保护者。在知识界看来,他尽管具有宗教身世,却颇似富于战斗精神的民族主义者,将会完成摩萨台(编注:被美国中情局策动的政变推翻的伊朗首相,1951~1953在任)的未竟事业,使国家从帝国主义和专制主义的双重压迫下得到解放。在城市的工人看来,他将实现社会公正和财富的重新分配,把权力从富人手中转移到穷人手中。在乡村民众看来,他将带来土地、水源、电力、道路、学校和医疗机构,即白色革命未能带来的物质内容。对于所有的人来说,他象征着宪政革命的精神,在他身上寄托着此前的革命仅仅燃起却未能实现的希望。”这或许也说明了霍梅尼在革命后采取共和制的根本原因所在。

1979年伊朗发生的政权更替之所以被人们称为伊斯兰革命,一般的根据是:在政权更迭过程中明确提出了伊斯兰的纲领和口号;在推翻巴列维王朝后建立了伊斯兰共和国政权;政权由王室转移到了宗教领袖手中。也许人们可以开列出更多的清单,来证明这场革命的伊斯兰属性。

但是如果对这场革命的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考察,伊朗革命并非纯粹的宗教革命。从参加革命的力量构成来看,主要包括职业宗教人员;资产阶级政党以及教师、作家、大学生等知识界人士;以商人为主体中小资产者;工人、普通市民等社会民众。从革命对象来看,对内是反对滥用权力、推行全盘西化“白色革命”的独裁专制政权,对外是反对帝国主义干涉与控制、维护民族独立与主权。从上述两者看,这场革命应该说的确有民族民主革命的内涵,即有着一定的民族主义和平民主义革命的色彩。

在国外,有学者认为,伊朗伊斯兰革命是“以伊斯兰教为外衣的、‘左翼主义的’(leftist)、第三世界主义的(third-worldist、反对帝国主义的(anti-imperialist)革命。其成功的原因之一在于它是左翼主义、平民主义(populist)与寻求复兴传统伊斯兰(什叶派)秩序的结合。”“把国王从孔雀宝座上赶走的人,也并非一定是作为阿亚图拉(波斯语原意为真主的迹象,是什叶派对最高级教职人员的称谓——引者注)的霍梅尼,而是作为民族英雄的霍梅尼。

因此,正如某学者所言,伊朗革命是一场十分复杂的革命,从斗争的动力、方法以及社会正义的普遍要求来看,它是人民的革命,因此也是民主的革命;从社会性质来看,是资产阶级革命;从什叶派意识形态和领导作用来看,这场革命又属于伊斯兰革命。

二、霍梅尼的伊斯兰共和构想

霍梅尼的伊斯兰共和思想集中体现在《伊斯兰政府:教法学家的统治》、《伊斯兰教与革命》等著作中。

(一)政治与宗教没有界限

霍梅尼认为,伊斯兰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实际上就是进行政治活动的场所。他指出,在穆罕默德及其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清真寺是举行政治集会的场所。它不仅用于讲经,而且用于战争。伊斯兰教给穆斯林提供的聚集机会,可以加强穆斯林兄弟般的感情和合作,促进智力上的成熟,并找到解决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方法。

1979年他在接受美国学者,即《伊斯兰教与革命》一书的译者阿尔加尔采访时指出:伊斯兰教是神学教训和具有政治性的宗教。

(二)建立教法学家统治的伊斯兰政府

霍梅尼反对政教分离思想的逻辑延伸即建立伊斯兰政府,实现伊斯兰教法学家的统治。建立伊斯兰政府的必要性包括六个方面:

首先,建立执行机构的需要。伊斯兰是包容一切、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律,“光有一部法典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执行机构和执行者”,因此“万能的真主除赐予法典外,还建立了一个政府,一个执行机构”来管理社会。

第二,继承先知传统的需要。历史证明先知建立了政府,“由于先知通过任命一位继承者传递神的命令,也就证明了建立政府的必要性”。

第三,继续执行伊斯兰教法的需要。“执行法令的需要并不限于先知时期,以至当代,建立伊斯兰政府的必要性同样不言而喻。谁也不能说,今天不需要保卫伊斯兰祖国的边界和领土完整,不再需要征收各种赋税,不再需要执行伊斯兰刑法法典。谁声称不需要建立伊斯兰政府,谁就是否认执行伊斯兰法令的必要性以及真主的伊斯兰教的永恒性”。

第四,进行政治革命的需要。霍梅尼认为,先知逝世后,倭马亚王朝就开始背离伊斯兰教,这种情况在历史中不断加剧并一直延续到现在。“伊斯兰教法和理智告诉我们,不能让一些政府的反伊斯兰和非伊斯兰的方式继续存在,我们对此别无选择,只有摧毁贪污腐败的政府,推翻奸诈、腐化、压迫和残暴的统治集团,以便把伊斯兰的政治革命进行到胜利。”

第五,伊斯兰团结的需要。霍梅尼指出:“为了使伊斯兰领土在殖民主义者及其傀儡政府的占领和迫害下解放出来,我们极有必要建立政府”。

第六,拯救被压迫者和被剥削者的需要。霍梅尼指出:“殖民主义者凭借他们的政治代理人实行不公正的经济制度,把人们分成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为了使亿万穆斯林过上幸福生活,我们有义务推翻压迫者的政府,组成伊斯兰政府。”

霍梅尼认为伊斯兰政府首先是立宪的政府,但它不是世界上流行意义上的立宪,其立宪体现在统治者在统治和管理国家时要服从《古兰经》与圣训(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录)。其次,伊斯兰政府是法制的政府,它既不是君主制,也不是帝王制。

(三)反对君主制,建立共和制的立宪政府

霍梅尼在《伊斯兰政府》中指出,伊斯兰教反对君主制,因为《古兰经》和圣训中都没有关于实行君主制的记载。他指出,“君主制和世袭制是荒唐的、无效的,反对暴君是穆斯林的首要职责。”伊斯兰政府是不同于现存任何政府形式的“立宪”政府。伊斯兰政府同君主立宪制和世俗共和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在后两种政体中,君主和人民的代表参加立法,而在伊斯兰政府中立法权专属真主。

霍梅尼的伊斯兰政治思想对于伊朗伊斯兰革命和伊斯兰共和国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果没有霍梅尼较为成型的伊斯兰政治理论,伊朗一整套伊斯兰政治制度也不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得以迅速建立。霍梅尼关于伊斯兰政府的性质、职能,关于教法学者的权力和作用的主张,基本上都作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指导思想付诸实施。

三、实践中伊斯兰共和的内容

如前所述,伊朗伊斯兰革命绝非简单的宗教复古,参加这场革命的主要社会力量,在推翻巴列维王朝这一目标上具有广泛的一致性,但在革命后伊朗国家政治制度的选择,尤其是在世俗与神权的政治发展方向上,存在着尖锐矛盾。因此,霍梅尼关于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安排是经过与反对派的殊死斗争后才得以实现的,伊朗的伊斯兰政治架构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真正形成。

(一)教法学家统治:法基赫(宗教领袖)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制的权力中枢

1979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伊朗的政治制度是伊斯兰共和制,这种制度的基础是伊斯兰信仰。宪法特别强调,世界和人类的绝对主权属于真主。伊朗议会和总统均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宪法特别规定总统和议员就职前必须宣誓捍卫伊斯兰教、伊斯兰革命的成果和伊斯兰共和国的基础。

法基赫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制的权力中枢。法基赫是武装部队总司令,有宣战和停战的权力。他还有权任命“监护委员会”的半数成员,任命总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批准总统候选人和根据最高法院和议会的提议任免总统。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分支机构的权力都源于法基赫,都必须在法基赫的监督下运作。法基赫不但要具备圣人般的个人品德和才智,而且必须是得到大多数人民承认和接受的领袖,霍梅尼被认为是典型的法基赫。法基赫行使监护权的关键机构是“监护委员会”,该委员会共12名成员,除半数是由法基赫选任的高级教士外,其余由议会在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名的伊斯兰法学家中选任。

(二)伊斯兰共和:在法基赫监督下运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

1)立法:伊朗的最高立法机构是伊斯兰议会,四年一届,议员由选举产生。但是议会的所有立法必须经宪法监护委员会批准方能生效。

2)司法:司法总监是伊朗的最高司法首脑,由最高领袖任命,任期5年,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都由司法总监任命。

3)行政:总统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可授权第一副总统掌管内阁日常工作,有权任命数名副总统,协助主管专门事务。主要内阁部长有外交部长、内政部长、石油部长、国防和武装部队后勤部长、财经部长、伊斯兰指导部长和工业部长等。

总之,霍梅尼的思想对于伊朗伊斯兰革命和伊斯兰共和国的建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他关于伊斯兰政府的性质、职能,关于教法学者的权力和作用,关于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世俗化的理论,关于输出伊斯兰革命的思想,都作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指导思想付诸实施。不仅如此,霍梅尼的理论及其领导的伊斯兰革命,对于推动伊斯兰复兴运动在20世纪80年代不断掀起高潮,产生了重要的思想动员作用。阿亚图拉霍梅尼的伊斯兰革命的召唤拨动了许多人的心弦,他们认定霍梅尼的信息就是反对帝国主义,是对失败的、不公正和压迫性政府的谴责,是建立一个道德公正社会的预见。”

四、对伊斯兰共和制的若干评价

首先,伊斯兰共和制是把伊斯兰传统与现代共和制度进行融合的探索。

现代伊斯兰主义的根本出发点之一就在于从传统的伊斯兰教中寻求摆脱危机的答案,进而实现伊斯兰文明的复兴。1979年以来,伊朗以伊斯兰主义为指导,建立了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共和制现代神权政体,霍梅尼的政治理念得以基本实现。这不仅是对巴列维王朝世俗化政治发展模式的否定,同时也是对巴列维王朝君主专制统治模式的否定。

伊朗的伊斯兰共和制度包含了诸多现代主义成分,霍梅尼通过利用伊斯兰教传统的“舒拉”(协商)和“伊智提哈德”(公议)原则,实行伊斯兰民主框架下的三权分立和总统选举制度,建立伊斯兰共和国,这无疑是探索现代伊斯兰民主的一种尝试。

其次,近代以来一直困扰伊朗的宗教与世俗矛盾关系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如果说巴列维王朝的世俗政权始终面临宗教传统及其势力的挑战的话,那么霍梅尼时期的伊朗伊斯兰政权则始终面临世俗文化及其势力的挑战,宗教与世俗的矛盾关系依然存在于伊朗的政治发展之中。

在伊朗伊斯兰政权建立初期,霍梅尼为扩大政权基础,曾出让一部分权力给世俗的民族主义者,但他们后来又被霍梅尼利用各种机会逐出权力舞台。如1979年伊朗扣押美国人质危机,就被霍梅尼充分利用,用来铲除有亲西方和世俗倾向的政治力量,因此该事件也被称为第二次革命。事实上,直至20世纪80年代上半叶,伊朗伊斯兰革命才在各种世俗主义力量被先后镇压后得以真正完成。在此过程中,伊斯兰主义与世俗主义的较量成为伊朗政治斗争的核心内容之一。

总之,宗教与世俗的矛盾关系依然是困扰伊朗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后霍梅尼时代的伊朗呈现出改革与保守两种力量、两种路线交替的政治钟摆效应,进而使伊斯兰主义在改革派掌权时相对淡化,在保守派掌权时则相对强化。从某种程度上说,伊朗已陷入改革与保守轮替的怪圈。

自霍梅尼1989年去世后,伊朗的内外政策一直在改革与保守之间摇摆和轮回,同时也必将对未来伊朗的发展道路产生重要的制约作用。在拉夫桑贾尼(19891997年执政)和哈塔米(19972005年执政)任伊朗总统期间,是改革派占据主导地位的时期,伊朗内政外交中的伊斯兰主义因素明显下降;在艾哈迈德·内贾德执政时期(20052013),保守派执掌伊朗政权,伊朗内政外交趋向保守,革命外交的因素有所上升。2013年以来,温和保守派鲁哈尼执政以来始终受到保守主义的挑战,尤其在2018年美国退出伊核协议后更是如此。

不出意外的话,保守派将在此次大选中卷土重来,伊朗内政外交尤其是伊核协议的命运,或许都存在新的变数。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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