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与结构性暴力
原文信息
【标题】Policing and Structural Violence
【日期】May, 2025
【机构】中东政治科学项目(POMEPS)
【作者】Francisco Mazzola
【链接】https://pomeps.org/wp-content/uploads/2025/05/POMEPS_Studies_55_Final-rev2.pdf
编译信息
【译者】章远,刘林漳(上海外国语大学中东研究所)
【期数】第478期
【日期】2025年6月8日
【内容提要】报告批判地探究中东国家如何凭借治安实践来构建排斥性的政治秩序,揭示了中东国家暴力机制的复杂特性。该研究跳脱出传统安全分析框架,集中关注国家直接暴力的局限,强调结构性暴力与慢性暴力在治安中的关键作用——前者借制度性歧视固化社会排斥,后者以隐蔽、分散的方式造成长期伤害。报告以黎巴嫩和约旦为例,分析两国将难民营打造为“治安试验场”的模式:既借助国际援助测试新型治安技术,又通过社区治安等手段强化对难民等边缘群体的管控,从而在维持难民营的实际治外法权空间属性同时,实现排斥机制合法化。报告指出,上述暴力实践有后殖民历史根源,殖民遗产让政权视治安为维护统治的核心要务,而南南安全合作助推全球警务知识与实践交流,将地方性排斥手段嵌入全球安全体系。报告最后强调,国家暴力不仅是精英统治的工具,更是协调社会秩序的手段,该论点为理解中东国家建设、安全援助效果以及社会需求催生国家暴力的“国家悖论”现象提供了新的解析视角。
一、引言
当前关于中东安全机构与安全援助的学术研究,多关注阿拉伯军队或相关政策分析。既有研究集中于国家及其安全机构对直接肢体暴力的使用,聚焦于国家是否垄断合法暴力的使用权。但这种对直接暴力的关注忽视了其他类型暴力在政治秩序构建中的作用,因而存在分析局限。尽管已有一些研究开始关注其他暴力形式,但国家安全机构如何具体实施或促成这些其他类型暴力,仍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报告以国家的安全部队为切入点,解析国家对直接暴力、结构性暴力与慢性暴力的交叉运用,系统考察其中的暴力互动机制,旨在揭示中东地区国家的特殊性。
中东国家常被认为过度依赖暴力镇压和直接暴力来弥补合法性不足,但这种依赖也反过来被视作“国家脆弱性”的标志。需要注意的是,安全部队的镇压行为多属于直接暴力,而结构性暴力通常植根于社会结构,非由单一特定机构直接实施。尽管威权政权的监控体系营造了“无形监视”的氛围,但其本质仍依赖强制性手段。治安部门作为公民日常接触最多的强制机构,在系统性暴力中的行为还没有被足够重视。
安全研究表明,治安/警务是国家行使权威、维持社会秩序的核心方式,而“慢性暴力”作为日常治安的内在组成部分普遍存在。若将警务视为创造秩序的手段,而非单纯的镇压或执法工具,便能深入理解国家如何通过多元暴力形式实现治理目标。通过黎巴嫩和约旦的案例,可见中东国家的治安部门正在通过直接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慢性暴力三种形态发挥国家治理的作用。借助“治安试验场”,国家不仅测试涉及直接暴力的强制性工具,也是为了通过慢性暴力与结构性暴力来构建和再造基于排斥的政治秩序。国家通过将治安方法的发展融入全球警务知识和实践交流之中,将自由主义“中心”与后殖民“边缘”联系起来。换言之,“治安试验场”通过将导致结构性暴力、慢性暴力的国家实践纳入自由主义秩序的框架,实现国家暴力的全面合法化。
二、概念框架
(一)国家
国家是基于“制度化的社会关系与支配形式”的规则化权威结构,旨在集中和控制不同的暴力手段。国家通过特定实践呈现物质性特征,即其代理人与机构在明确领土范围内,借助制服、身份证件和建筑物官方标识等物质符号展现可识别性,这使国家被视作集中不同形式权力的实体,以行使其在国内和国际公认的权威和对领土的控制。
上述对国家的理解源于国家的制度性而非功能性的国家定义。也即受韦伯理论影响,但同时允许将暴力垄断和合法性作为经验性问题而非定义性问题来重新考量。这一理解将“治理”排除在外,即将制定和执行有集体约束力的规则、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化协调排除在外,也将有效治理的条件——合法性——排除在国家定义之外。这意味着,即便治理不善的国家可能缺乏合法性,但是,不意味着国家不在具有强制执行规则的能力。例如,示威者可能会动员起来反对他们认为不合法的执政者,但警察仍然可以驱散人群、逮捕示威者、维持秩序。合法性并非绝对,并非所有国家的各组成部分都能始终被全体国民视为合法。理论上仅有“完全主权的韦伯式国家”才拥有对暴力使用权的垄断,而人类历史总是充满例外。因此,暴力的使用应被视为国家实践的结果,并且只是在众多实现控制和集中的可能方式中的一种
(二)暴力
正如本报告集各文所述,社会科学领域对“暴力”概念尚存争议。广义而言,暴力可分为三类。其一,直接暴力,或称人身暴力,指行为体通过推搡、殴打和杀戮等肢体强制手段造成伤害;其二,结构性暴力,或称间接暴力,由社会结构导致的系统性伤害,如性别歧视和种族隔离等制度性歧视。这类暴力虽不直接作用于身体,根源却与国家法律制定、执行和监管密切相关;其三,慢性暴力,该概念原指环境变化引发的结构性暴力,事实上也适用于治安事务分析。指分散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的延迟破坏性暴力,其影响非立即可见或者可体验。
(三)治安/警务
治安/警务是国家集中和控制暴力的关键手段,本质上属于构建政治秩序的社会控制机制。警察作为国家权威的显性代表,始终站在维护秩序和压制权力挑战的第一线,这使得治安的核心功能是构建秩序,而非单纯执法。治安警务行为虽常表现为逮捕嫌疑人和管控人群等直接干预,但它通过塑造空间和界定成员资格,对边缘群体造成长期身心伤害,这种伤害属于容易被忽视的“慢性暴力”。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伤害并非源于警察主观恶意,而是因其维护既存秩序的根本职责所致。
(四)后殖民语境下的治安事务
警察这一角色具有普遍性,而在后殖民国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这些国家继承了殖民时期依靠暴力控制公共秩序的传统模式。因此,警察的任务和组织架构被设计为维护政权的安全、权威和合法性。值得注意的事,这其中包括结构性暴力。后殖民语境下,政权和社会更倾向于将法律武器化,通过支持和使用法律规范、体系和机构来对付那些被视为破坏秩序的人。后殖民国家把公共秩序和打击犯罪混为一谈,认为它们等同于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从而有效地将各种形式的公民参与都“安全化”,将之视为对国家权力和权威的威胁,借此为暴力的合理化和集中化提供了藉口。
这种治安方式可通过参与“全球警务构建”实现合法化,即警务技术和实践在“所谓的自由主义中心与边缘空间”之间进行全球循环,而非单向扩散。这种流通有多种表现形式。在后殖民国家中,与结构性暴力和慢性暴力相关的是其作为“治安技术试验场”的角色,即西方国家试图在此改革或“修复”治安,使其成为开发和测试新型排斥性暴力警务技术的空间。这些技术随后被应用到包括自由主义中心在内的其他地区,将试验场纳入全球安全实践、暴力机制及相关知识传播的系统中。
在中东,巴勒斯坦自英国托管时期起直至目前被以色列占领,长期扮演着全球反叛乱的典型治安试验场和关键枢纽的角色。以色列通过将加沙地带改造为战争与安全技术的输出平台,不仅维持着以色列本国国土安全产业的全球竞争力,更将2023年10月以来部署的人工智能目标识别系统等新型暴力技术在此进行实地检验。值得注意的是,试验场这一概念框架若未经批判性审视,可能不自觉地强化殖民话语体系,因其往往遮蔽了安全试验区作为政治建构物的本质。实际上,这些所谓试验场是通过精密设计的政治工程,其本质在于为后殖民暴力披上合法国家行为的外衣。从更深层次看,试验场的建构过程本身即是政治秩序形成的重要机制,它不仅划定特定的实验空间与目标人群,还创造出受特殊法律规制的临时或永久的治外法权空间。正是通过这种机制,系统性地助长了结构性暴力与慢性暴力。
三、黎巴嫩与约旦的治安试验场
治安试验场在中东的黎巴嫩和约旦等国同样存在,两国的治安实践既是国际警务援助的技术评估场域,也成为维系现有排斥性政治秩序的工具。
(一)黎巴嫩
在黎巴嫩,警务常被视作针对那些威胁多元共治体系的群体,例如巴勒斯坦难民和叙利亚难民。尽管社区治安试验场属于广义的警察建设,却需置于上述语境予以审视。
社区治安本是美国对黎巴嫩国家警察(国内安全部队ISF)援助计划的内容。2007年,黎军摧毁巴勒斯坦的巴雷德河(Nahr el-Bared)难民营后,该计划成为政府核心议程,试图将此难民营改造为“未来干预黎巴嫩其他11个巴勒斯坦难民营的范本”,并借新安全系统“恢复黎巴嫩在‘安全岛’的主权”。因此,社区治安并非赋予难民营“社区”权力,而是在不改变其治外法权空间属性的前提下修改安全制度,本质更接近反叛乱策略。尽管巴雷德河社区治安试验场似乎未能创造新的难民营典范,但黎政府和ISF仍看到了其价值,并将社区治安纳入安全部队的标准培训课程,并在难民营外推行。
2014年,一项旨在改善警民关系与促进警察廉正的英国资助治安改革计划,将社区治安作为“实验试点”纳入贝鲁特一处警察局的改造,以展示ISF进行治安改革和社区治安的可行性。警官们对当地居民和企业主的诉求响应度提升,但项目的重点实际上是将叙利亚难民视为滋扰源头,等于隐晦地强化了“难民即安全威胁”的治安优先级。社区参与活动中,民众常要求增加警力部署,这让ISF官员颇感意外。上述现象表明,社区治安可能加剧现有的结构性暴力,同时也揭示了一种“自下而上的安全化”,展示出后殖民社会的对治安的非理性痴迷特征。然而,过度治安本质是慢性暴力。随着ISF在贝鲁特各辖区推广该模式,且国际合作伙伴将社区治安纳入战略规划,慢性暴力的负面影响可能大规模扩散。
总之,黎巴嫩的这两个案例表明,该国不仅在治安试验场测试新技术,以评估推广的潜力,还将这些工具融入现有排斥性治安体系。矛盾的是,这同时加强了国家集中控制和使用暴力的能力,但又不以在巴勒斯坦难民营等区域追求暴力垄断为目标。两案例共同揭示了黎巴嫩政府的双重意图,即一方面将被视为政治威胁的“外来者”纳入治安管控,另一方面通过秩序重构扩大对难民营的控制权,但亦不改变难民区治外法权的政治地位。
(二)约旦
约旦公共安全局(PSD)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奥斯曼帝国和英国托管时期的殖民警察部队。此后约旦公共安全局在维护社会秩序、支撑哈希姆家族与东岸人联盟的亲属网络、强化约旦的部落身份认同价值观等方面作用显著。上述要素构成君主制存续的基础。因“纳克巴”(Nakba)而流离失所的巴勒斯坦人最初被纳入新兴的约旦,获得与东岸人平等的权利。1970年“黑九月”事件引发了排斥巴勒斯坦人的趋势。但随着时间推移,两群体间社会经济差距扩大,后又随着伊拉克、叙利亚难民作为“新外来者”的到来,这一分裂逐渐淡化。
约旦长期接受美国等外部国家的“民主促进”与安全援助。尤其在2011年中东变局及叙利亚内战爆发后,为集中接纳叙利亚难民和保护援助人员的安全,约旦当局于2014年开设阿兹拉克难民营(Azraq)。营地的设置也为确保约旦国家和边境安全。随着PSD控制出入通道,又随着PSD和新成立的社区警察(由英国培训的PSD退休官员组成)共同维持难民营内秩序,维护约旦国家和边境安全的需求慢慢主导了难民营的设计和运转。由于担心扎阿特里难民营(Za’atari)骚乱的重演,社区治安助理们接受了包含有效沟通、情商、人权、难民权利及基本自卫等内容的专门培训,以增强他们在难民营巡逻的信心。
事实上,PSD自2005年便开始积累社区治安经验,先是在安曼试点,后推广至全国。早期实践基于对“社区”的静态认知,主要反映约旦部落结构。但这与21世纪初社会阶层分化及犯罪率上升的现实难以协调。2011年,叙利亚难民大量涌入,为社区治安模式迎来新挑战与反思的契机。起初,PSD在难民营部署了刑事调查、家庭与青年保护部门人员,但避免介入日常纠纷,主要委托叙利亚人管理的邻里守望小组等营地内其他主体处理。然而,因守望小组被指控从事间谍活动、存在腐败和滥用职权问题,这一模式最终终止,继而催生了阿兹拉克难民营的社区治安方案为替代方案。
政府将骚乱减少归功于社区治安助理,阿兹拉克经验为约旦北部马夫拉克(Mafraq)的难民营社区治安提供了参考。尽管,该模式声称在缓解叙难民与当地社区的紧张关系上取得一定成效,但又有证据表明,叙利亚人感受到偏见,且担心警察可能因部落关系偏袒约旦人而宁愿对警察保持距离。
与黎巴嫩相似,阿兹拉克“治安试验场”刻意设计为让难民来扎营,将他们作为外来者排除在约旦的部落社会秩序之外,以保护约旦。阿兹拉克“治安试验场”的社区治安在优先解决部落冲突的框架内,控制难民人口。
四、南南治安循环
两地的后殖民治安案例清晰揭示了治安试验场的双重功能,即一方面为测试新型治安技术提供场域,供当地警力积累经验以决定是否推广;另一方面,实验室本身复现了既有政治秩序中的排斥性逻辑,使治安实践与结构性暴力和慢性暴力形成直接关联。未来需更多纵向研究,进一步验证黎巴嫩、约旦等地社区治安作为慢性暴力的具体作用机制。
进一步研究可聚焦约旦及中东其他地区的南南警务互动,此类互动包含两种典型模式。一是全球南方国家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形成的“反馈循环”。例如,参加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MINUSTAH)的巴西维和部队,将阿尔及利亚战争中法军的军事化平叛战术用于城市“维稳”,后又将该经验移植到里约热内卢边缘社区的平定计划中。二是“安全三角”模式。例如哥伦比亚在拉美和西非的安全援助:美国培训的哥伦比亚教员在美国资助和管理的培训任务中提供培训。这既凸显了哥伦比亚作为安全提供者的角色与雄心,也强化重申了后殖民等级结构,即:1)再现了美国的知识主导权;2)深化庇护—扈从关系,延续而非挑战后殖民结构。
类似的南南合作互动在中东同样存在,但研究不足。例如约旦曾在15年间从公共安全局向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派遣约5000名警察,但其经验是否形成治安实践的“反馈循环”仍未可知。约旦设有多处美资培训设施。例如,约旦国际警察培训中心为PSD及伊拉克、也门、利比亚、巴勒斯坦和尼日利亚等“友好国家警队”提供美主导的经验交流培训。阿卜杜拉二世国王特种作战训练中心(KASOTC)除反恐平叛等训练外,2016年还承办了英国主导的社区治安培训。
这两处设施既体现了“安全三角”机制,也凸显了约旦在全球警务实践流动中的枢纽作用。事实上,阿卜杜拉二世特种作战训练中心向美约合资商业化机构的转型,“直接预设、塑造并强化了非西方社会安全问题市场化的形象”。随着地区重要援助方阿联酋注资建设约旦军方中央训练设施,其在安全培训产业的影响力扩张趋势愈发明显。总体而言,研究中东安全援助体系的演变,可为观察全球安全合作机制提供独特视角,即该机制凸显了后殖民国家在警务知识与实践创新中并非被动接受者,而是主动建构者。
当中东阿拉伯国家的国家暴力已从直接物理镇压,延伸至系统性助长结构性暴力与慢性暴力时,对该地区国家的研究需采用既关注制度架构,同时也考察实际运作过程的新框架。例如,可融合“国家”与“政权”概念,但重点并非精英对国家机器的掌控,而是将国家视为“跨层级政治秩序协商”的产物。这一理解直接影响国家建设实践,即冲突国家的案例表明,过度依赖照搬正式制度设计的“逆向工程制度”可能收效甚微,甚至适得其反,因为制度往往并非权力博弈与暴力管控的核心场域。此外,研究中东及其他地区的暴力与安全问题时,需重视“国家悖论”,即某些国家暴力行为看似源于社会需求时呈现的矛盾状态。这一现象不能简单归因于“文化性暴力倾向”,而应作为剖析中东国家权力结构与意识形态基础的逻辑起点。
(本简报仅提供参考译文,以作交流之用,文中陈述和观点不代表编译者和编译机构的立场。如需引用,请注明原文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