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阿拉伯国家的官方伊斯兰教:
区域和全球语境下的宗教机构
原文信息
【标题】Official Islam in the Arab States of the Gulf: Local Establishments in a Regional and Global Context
【日期】September 15, 2025
【机构】美国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作者】Nathan J. Brown,Bedirhan E. Mutlu
【链接】https://carnegie-production-assets.s3.amazonaws.com/static/files/Brown_Mutlu-Islamic-Establishment-1.pdf
编译信息
【译者】章远,易尔豪(上海外国语大学中东研究所)
【期数】第496期
【日期】2025年10月9日
【内容提要】文章系统分析了2025年巴格达阿拉伯首脑会议的筹备背景、政策议程与区域互动逻辑,揭示出伊拉克在主办过程中面临的结构性约束,特别是在国内政治分裂、协调能力薄弱与敏感议题立场分歧等方面的挑战。文章指出,伊拉克试图借峰会彰显其重返阿拉伯核心圈的政治意愿,但叙利亚总统参会引发的争议、执政联盟内部分歧与社会抗议升级,导致协调困难,最终致使叙方缺席。同时,伊方未能妥善应对与科威特的边界争议,进一步削弱其外交信誉。沙特通过“海湾—美国”峰会率先主导地区议程,伊朗军方高层突访巴格达则引发对其外交独立性的质疑。尽管伊方提出涵盖18项内容的区域倡议,试图展现建设性角色,但在巴以冲突与“伊朗干涉”等敏感议题上立场暧昧,削弱其协调与引领能力。《巴格达宣言》未能实现实质性突破,仅延续以往的外交措辞与原则性表述,凸显伊拉克在主导区域事务能力上的结构性掣肘。
引言
海湾阿拉伯国家的伊斯兰机构处于本土与区域空间的交汇处。20世纪前,地方统治者往往依赖区域性宗教网络中的特定学者来满足基本的裁决和教育需求。20世纪中叶,繁复的官僚国家体制兴起,各国以不同方式重新协商了全球伊斯兰与地方伊斯兰之间的关系。
不论国内国际,“机构”往往不该是单一运作的。与其他中东北非的国家一样,海湾地区官方伊斯兰教的宗教机构本质上是由专家运作的多元空间集合。报告重点分析了科威特、卡塔尔、巴林、阿联酋和阿曼五个海湾阿拉伯国家(以下简称“海湾国家”)的宗教融入现代国家的三个主要领域:前两个领域是非宗教范畴的教育和司法领域。从业者通常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专家,最多仅接受过浅显的宗教教育,且运作时并不遵循明确的伊斯兰教义。然而,这两个领域都在更广泛的非宗教体系中存在着“宗教交汇点”,比如伊斯兰教法法院、伊斯兰学校以及宗教教育课程。第三个领域则是明确的宗教空间与实践领域,尤其涉及清真寺运营及宗教慈善机构管理。这些事务通常由伊斯兰事务与慈善部统筹管理,部分国家还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发布宗教解释(法特瓦/fatwas)。
所有海湾国家都建立了国家宗教官僚机构,负责管理教育、礼拜、慈善事业及部分法律事务。但有时这些国家体制与区域性及全球性结构和趋势之间存在显著差异。20世纪期间,随着这些国家陆续建立教育、司法裁决、宗教场所管理及慈善分配等官方机构,在持续大量借鉴区域模式与引进人才资源的过程中,部分国家已发展出更为健全的内部体系。
21世纪以来,本土与区域的关联模式又呈现出另一种不均衡的转变。科威特、阿曼等海湾国家构建了内向型结构;卡塔尔、阿联酋则力求实现与进口同等规模的出口或再出口。两类政权都经历了从赋予宗教机构(或少数受信任的高层人士)自治权,到通过国家机器加强对宗教空间管控的演变。
报告首先考察了海湾地区在独立国家出现之前,宗教与政治权力在教育、司法和宗教服务与慈善事业的管理三个领域的关系,阐释现代国家进程如何重塑了该地区国家宗教制度和宗教机制,继而将研究焦点转向21世纪的转型进程,剖析区域与国家层面的动态演变。
一、制度基础:非正式但国际化
伊斯兰教通过司法裁决(法院)、公共集会(清真寺)和教育(学校)影响海湾地区的治理与公共生活。但在区域乃至全球背景下,海湾地区伊斯兰机构的性质和运作受跨国趋势和行为者影响。在宗教与政治权力交织领域,海湾地区存在着共同的历史发展轨迹。第一,奥斯曼帝国提供了早期的制度模版,其历史遗产为海湾地区制度体系产生奠定了基础;第二,本地政权的行为塑造了逊尼派与什叶派不同的宗教认同和制度渊源;第三,英国的保护国体系为海湾小国提供生存空间,塑造了该地区现代国家体系的雏形;第四,松散的边界推动专业人士流动,塑造了区域性学术网络;第五,各国的宗教和文化具有多元性。
(一)教育
在19~20世纪初,海湾地区的教育主要依赖非正式机构。最常见和基础的教学形式包括《古兰经》教学以及一些阅读、写作和数学课程,由精通宗教的社区领袖分性别为幼儿提供授课。这类基础教育仅富裕家庭可负担费用,高等教育则更是仅限于少数精英阶层。杰出的宗教学者会受统治者邀请巡游各地并建立固定学校。整个教育体系零散依附于统治者、学者及社群资助,缺乏统一管理与官僚框架。
(二)法院
19世纪,海湾地区并存四套司法体系:许多纠纷会提交给统治者,或者统治者的近亲;部落居民的纠纷提交给部落首领;商人和工匠团体有专门的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统治者通常会任命一位伊斯兰教法学者,裁决提交给他的案件。20世纪的两大变革改变了这一格局:一是英国确立了对非穆斯林外籍人士的管辖权与立法权;二是英国清晰化管辖范围,促使统治者法院逐步取代部落和商事法院,成为统辖所有非英籍民众的司法机构。
(三)清真寺和宗教捐赠
传统伊斯兰宗教礼拜场所建造和运营的经济基础依赖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捐赠制度瓦克夫(卧格夫),而并非来自国家税收。这些捐赠基金由捐赠者本人或其代表管理。有时地方统治者会设立额外的宗教捐赠基金,特别当用于建造清真寺时。
(四)什叶派
尽管除阿曼的伊巴德派伊玛目政权外,海湾地区的统治阶层多为逊尼派,但什叶派仍在巴林和科威特等海湾沿岸地区建立起多功能社群机构,并与伊拉克和伊朗北部和东部更广泛的宗教网络保持联系。在巴林,虽然什叶派和逊尼派各有其法院和法官,但逊尼派司法机构保留了裁决逊尼派和什叶派之间案件的特权。
二、国家建构与独立:国家伊斯兰教的缓慢崛起
与全球趋势一致,穆斯林世界的宗教机构被逐步纳入到现代国家行政体系。奥斯曼帝国的官僚机构将教育阶段、学位认证和课程设置正式化,这为海湾国家提供了一个区域模式。海湾国家的发展轨迹也因此带有奥斯曼印记。然而,海湾的官僚国家建设起步较晚,缺乏完善的官僚机构。进程缓慢的状况直至国家独立和石油经济兴起后才改变。为解决本土人才短缺问题,各国聘用外籍学者执掌教育、司法及宗教事务。上述举措虽完成了宗教机构的国有化改造,却未能建立真正自主的本土宗教体系。自20世纪六十年代起,这些国家陆续推行了多项关键改革:成立宗教事务与宗教捐赠部;建立现代化教育体系;制定本国法律体系等。各国在宗教国家化、教育司法官僚化进程中,又形成了既相似却又因政治社会特征而独特的各自模式。
(一)科威特
科威特1961年的独立是其国家宗教机构建立的转折点,然而,与其他海湾国家一样,这些机构的基础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该国的显著特征是教派多元化,这导致宗教体系呈现逊尼派与什叶派并立的二元特性。新国家的建立催生了更明确的官僚层级与组织结构,但在教派多元化的背景下,国家与宗教当年关系仍然存在张力。
1. 教育
20世纪初,科威特的教育机构从私人创办逐步转向政府主导。1940年左右,因政治冲突,政府开始自建学校,为后来的科威特教育体系奠定了基础。独立后,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促使科威特1966年成立科威特大学,一年后又增设了一所伊斯兰教学院。
2. 法院
在1959年法院体系建立前,外籍宗教学者对科威特的法律体系影响有限。在独立后,科威特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部分领域中虽仍沿用教法原则,但法官均接受了世俗法律传统的训练。
3. 清真寺和宗教捐赠
科威特宗教管理的官僚化进程始于1921年成立瓦克夫部(宗教基金和伊斯兰事务部),负责监管宗教捐赠基金。然而,官方机构并非宗教权威的唯一来源,社会多寻求外部(包括沙特萨拉菲派、穆兄会、什叶派“马尔贾”)对伊斯兰教法的诠释,而非官方的教法解读。此外,科威特的什叶派更拥有独立的宗教机构。
(二)卡塔尔
与科威特类似,卡塔尔的政教关系深入渗透到教育、司法和宗教领域,但卡塔尔无需应对多教派社会的问题。尽管宗教机构人员多为非卡塔尔籍,卡塔尔相比大多数海湾国家更早投资建立正规宗教学校。
1. 教育
卡塔尔的教育体系自始便具有个人化与跨国性特征。尽管因人口较少,卡塔尔建立现代官僚体系的速度慢于科威特,但其教育制度建设早于1971年独立。在扩展初等和中等的教育过程中,卡塔尔始终依托跨国网络,例如埃及爱资哈尔伊斯兰学者优素福·格尔达维(Yusuf al-Qaradawi)曾于1961年被任命为该国顶尖学府的院长。直到20世纪七十年代,卡塔尔的宗教机构才开始介入高等教育。
2. 法院
卡塔尔司法体系的制度化进程缓慢而明确。在英国保护统治时期,伊斯兰教法法院仅是多种并行司法体系之一。在1971年独立后,教法法院与司法法院并行的双轨体系被制度化,但两个体系间缺乏明确界限,仅依靠绅士协议避免管辖冲突。2003年,上述制度被统一的司法体系所取代,但此举并没有消除伊斯兰教法的影响。
3. 清真寺和宗教捐赠
直到1978年,卡塔尔才首次设立宗教捐赠事务部负责管理宗教捐赠,该机构于1992年改组为宗教基金与伊斯兰事务部,现负责监管全国范围内的多项宗教服务。
(三)巴林
作为什叶派占多数的国家,巴林却由逊尼派家族统治。巴林设立官方宗教机构也反映出教派二元性特征。国家多参与逊尼派宗教服务,但同时也监管什叶派宗教空间。
1. 教育
在巴林,首批现代学校于1910年至1920年间为逊尼派和什叶派儿童设立。1933年,政府决定将所有学校改为公立,不分教派。巴林设立了侧重宗教教育的公立学校,其中仅贾法里研究所提供什叶派教育。
2. 法院
巴林较早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民事司法机构,伊斯兰教法法院影响力相对有限。巴林的法律和宗教政策由司法部、伊斯兰事务部和瓦克夫共同制定。虽然部门名称带有宗教色彩,但自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巴林的民法典和法院在大多数事务上拥有权威,伊斯兰教法条款只在部分案件适用。宗教学者在法律领域的整体影响相当有限。
3. 清真寺和宗教捐赠
20世纪二十年代,巴林当局设立了两个独立机构,分别管理逊尼派和什叶派的宗教基金。1971年独立后,巴林成立了统一的司法、伊斯兰事务与捐赠部,负责管理宗教性质的司法体系及国内伊斯兰事务,包括提供宗教服务和监管宗教基金。
(四)阿联酋
阿联酋作为1971年英国终止对“停战诸国”(Trucial States)保护后形成的联邦制国家,其教育、司法、宗教事务及宗教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各酋长国间存在差异,但仍具备共同特征。
1. 教育
20世纪上半叶,阿联酋珍珠产业的繁荣催生了一批正规学校,这些学校在课程方面借鉴埃及模式,融合宗教与世俗学科。阿联酋独立前夕,国际势力成为建校的关键力量,如沙特富商资助建立四所伊斯兰院校。1997年沙迦大学成立教法与伊斯兰研究学院,实现现代大学教育。此后多所大学创办,伴随阿联酋崛起为跨国枢纽,宗教教育规模持续扩大。
2. 法院
1971年联邦成立前,各酋长国已设有法官并初步推动司法正规化,但这些地区规模有限且并非经济中心。1971年后,联邦设立了各层级法院,部分酋长国保留非联邦案件的司法权。随着联邦司法体系职能扩展,阿联酋推行立法伊斯兰化,并通过联邦立法确认教法法院对特定刑事案的管辖权。
3. 清真寺和宗教捐赠
1969年,迪拜酋长国设立迪拜伊斯兰事务与慈善活动部。30年后,阿联酋才成立了伊斯兰事务与宗教捐赠总局,统管除迪拜、沙迦外所有酋长国的清真寺、宗教及捐赠事务。在2008年教法裁决中心成立前,发布教法裁决的职能由政府及民间机构承担。上述机构主要服务逊尼派民众,但迪拜和沙迦自20世纪七十年代起有独立机构监管什叶派捐赠。
(五)阿曼
阿曼是海湾地区唯一非城邦体制的国家,其宗教体系比多数邻国更为复杂。独特的人口结构与历史进程也使阿曼的宗教机构形成了相对差异化的发展路径。阿曼的国家机器雏形始于20世纪上半叶,但官僚体系真正确立归功于1970年执政的苏丹卡布斯·本·赛义德(Sultan Qaboos b. Said)。尽管存在教派和历史特殊性,阿曼宗教官僚体系的发展时间线仍与其他海湾国家基本同步。
1. 教育
阿曼传统教育依赖清真寺启蒙与私人授课,由地方宗教基金支持。1971年,教育部将伊斯兰课程设为中小学必修课,内容侧重普世教义。教育体系官僚化后,传统宗教培训仍存续至1996年。尽管现代教育机构为伊斯兰高等教育开辟新途径,但这些选择逐渐缩减,高等宗教教育的场所也主要依托于1976年成立的教法学院。
2. 法院
卡布斯·本·赛义德执政后在各领域引入世俗法典,限制宗教法律的管辖权直至1997年全面采纳统一法律体系。总体而言,宗教学者对法律格局的影响可谓微乎其微。
3. 清真寺和宗教捐赠
阿曼的宗教捐赠基金最初通过私人创立并由宗教学者或法官监管。1950年,国家首次通过设立宗教基金司介入相关事务。1971年,卡布斯苏丹成立宗教基金与伊斯兰事务部。1973年,阿曼设立大穆夫提办公室负责发布教令。
4. 什叶派
阿曼的非伊巴德派穆斯林倾向于从其他途径获取宗教知识并追随境外宗教权威,这在阿曼不到全国人口5%的什叶派中尤为明显。本土什叶派经学院和宗教教育的匮乏,使得想继续深造的什叶派民众需赴境外。阿曼什叶派享有较大宗教自由,可自建清真寺并追随本派领袖。
三、21世纪的海湾国家:民族国家建构者与跨国枢纽
海湾国家宗教机构已发展为覆盖教育、司法、公共宗教及慈善传媒等领域的庞大官僚体系,这些体系建立在民族国家基础之上。伊斯兰教已经呈现显著“国家化”特征。过去的跨国非正式网络被高度制度化的国家机构取代。如今,对海湾国家的普通公民而言,教育、裁决、祈祷等宗教行为都是通过国家监管和监督的渠道进行。其总体路径与其他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的宗教机构路径大致相同。
海湾国家由非民主政权统治,为维护政权并压制异议,教育课程、慈善活动、布道传教都可能受到监控。但若将国家机构简单视为维稳工具则过于片面。这些制度的发展具有长期性,多涉及与民众生活相关却非政治化的日常治理领域。此类结构有时也会为政权与社会群体提供协商空间。强大官僚体系的建立不仅推广具有国家特色的伊斯兰教,也通过新建宗教机构规范教育、话语与实践,应对地区反动思潮和内部多样性。
海湾国家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旨在进一步规范什叶派宗教空间并将其纳入现有体系。但在实践中,这类行为会赋予教派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反而固化了逊尼派与什叶派的分野。面对移民带来的社会多样性,阿联酋和卡塔尔的法律改革重点为界定宗教法的实践范畴并构建统一法律框架。这些改革一方面为伊斯兰教法专家保留了法律空间,但另一当面也将其纳入统一法律框架并限缩其管辖权。
过去20年间,部分海湾国家着力培养本国的宗教学者与官员。但高等教育领域始终是民族国家与跨国动态相互交织的领域,百年前流动的学术网络已不复往日,但跨国性仍在。现行结构是靠引进他国模式与人员而建立起来的,但对部分国家而言,这种轨迹已经发生了变化。海湾国家在此方面差异显著:阿联酋和卡塔尔积极打造跨国伊斯兰枢纽,通过新建机构吸引国际学者与学生,但投资尚未形成独特伊斯兰话语,也未能实现宗教自主;科威特、巴林和阿曼则未采用此策略。
除大学与协会层面外,海湾国家谋求成为跨国枢纽的愿景也体现在国家主导的新型宗教倡议中,阿联酋便致力于推广伊斯兰文化并开展公众宗教教育。跨国参与亦延伸至数字空间,卡塔尔便运营着两个重要的宗教信息数字平台。即便科威特、巴林等海湾国家较少通过教育、传媒等措施施展软实力,但仍进行着跨国运作。
唯有阿曼与跨国伊斯兰教建构了独特的关系。它并不寻求推广伊巴德派教义,而是对外展示该派别独特的宽容理念。此举反而强化了国内宗教结构与跨国伊斯兰教之间的边界。阿曼当局力图维护自给自足的宗教生态,通过规避外部宗教信息的传播,以遏制教派动荡与宗教极端化的风险。
结语
海湾地区宗教机构与国家的关系呈现四大特征:区域内的制度同构性、宗教在国家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历史遗产的重要价值,以及新兴地缘政治格局下的独特性。自20世纪上半叶以来,宗教官僚体系的构建始终是海湾国家形成过程的关键要素,特别是在21世纪。
然而,民族国家体制可能掩盖了海湾地区宗教领域跨国性的现实——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某些国家过去20年间呈现出特殊形态。比如在宗教教育体系中,一些体量较小的酋长国历史上缺乏强大的本土宗教学者群体,也没有强有力的复杂宗教培训机构。这些国家历史上未出现过埃及爱资哈尔大学或突尼斯扎伊图纳学院这类享誉全球的宗教学府,也未曾建立类似麦地那大学这样在20世纪以创新为基础且声名远播的宗教培训项目。
除拥有自成体系的伊巴德派认同的阿曼外,海湾国家通常依赖“引进来”的学者管理教育和司法体系中的宗教事务、主持宗教仪式和管理宗教捐赠。这些安排最初是临时性的高度个性化安排,却通常在20世纪后半叶演变为正式的官僚机构。
21世纪的变革虽未摆脱跨国主义的逻辑,却呈现新形态:什叶派社区继续追随什叶派教法权威“马尔贾”(即便他们甚至没有居住在该地区);逊尼派社区则作为跨国网络中的“枢纽”,在阿联酋、卡塔尔等非常活跃。阿联酋和卡塔尔大力投资创建国家运营或资助相关机构,汇集更远地区的学者,促进交流和宗教话语传播。客观上,正在发挥对当地民众的宗教培训作用,长远来看更有助于确立资助国在区域乃至全球穆斯林网络中的关键地位。
埃及和土耳其,甚至包括沙特,依赖庞大的国内宗教机构生产并输出本土宗教模式与话语体系。而阿联酋和卡塔尔“引进、承载、再输出”的新兴枢纽模式能否成为国家本土化宗教模式的源头,仍有待观察。
(本简报仅提供参考译文,以作交流之用,文中陈述和观点不代表编译者和编译机构的立场。如需引用,请注明原文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