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民:“中日东海划界主张的法理评析”,《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12-09-21 浏览次数: 490

2012921日,中东所所长刘中民教授在《东方早报》发表评论文章《中日东海划界主张的法理评析》,全文如下:

来源:东方早报

中日东海划界主张的法理评析

2012916日,中国政府决定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这既是中国对日本“购岛”闹剧的反制措施之一,同时也是向国际社会正式宣布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法理主张。本文仅就东海划界争端的由来以及双方的法理主张略作评述,以帮助读者了解东海划界问题的实质及其与钓鱼岛问题的关系。

中日东海海洋划界争端的由来

早在1982年,日本驻华使馆就向中国交通部递交了一份地图,提出日中之间海域应当按所谓“中间线”的方法划分,从而为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埋下了伏笔。20038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英荷壳牌公司、美国尤尼科公司正式签署东海5个合同区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合同,标志着我国拉开了大规模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序幕。20046月以来,围绕东海“春晓”油气田资源开发,中日两国间的摩擦不断升温,东海海洋划界争端日益突出,并和历史问题、钓鱼岛问题一起成为中日关系中的敏感问题。

在东海大陆架问题上,中日双方的根本分歧在于:中国方面认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东海海底的地形地貌结构决定了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该海槽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所以在冲绳海沟中国一侧应该属于中国所管辖的大陆架。日方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的原则与中国分割东海大陆架,不承认冲绳海槽是由中国大陆延伸的东海大陆架的边缘。中方的主张已经为国际上多起解决大陆架划分争端的案例所证明是公正合理的,并愿意通过磋商和谈判妥善解决两国之间的这一悬案,在没有解决之前实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国开发的“春晓”油气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东南188海里处,西离中国有关领海基点约150海里,东离冲绳海槽中心线约175海里,显然处于中国大陆架范围内,甚至距日方提出的 “中间线”也有一定的距离。

20046月以来,围绕东海“春晓”油气田资源开发,中日两国间的摩擦不断升温,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2004-2007年间,中日双方围绕东海问题举行了十余轮磋商,但均因双方存在严重分歧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其根本原因在于日本一直顽固坚持中间线主张,要求中方提供日中“中间线”中方一侧有关海底地质结构的有关数据,并停止开采活动。

进入2007年后,中日关系回暖,中日东海问题磋商的环境大大改善。为落实20074月和2007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中日双方于20086月再次举行东海问题的磋商,就东海问题达成了原则共识。

2010年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不断挑衅,再次使东海划界磋商和共同开发的外交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中国的自然延伸原则拥有足够的国际法理依据

第一,根据国际海洋法的理论和实践,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权利的根本并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中国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具有足够的国际法理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采纳了自然延伸的原则。其中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边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这里的权利标准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对国家的单方面行为来说,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其大陆架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在两者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这是有坚实的法理依据的。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即固有权利。这种权利既无需完成特别的法律程序,亦无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为。固有权利的依据在于大陆架构成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

我国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赵理海教授在详尽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后总结说,该条对200海里距离概念和自然延伸原则的规定主次分明,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所谓“距离标准”。国外的国际法学者富尔勒也认为,同自然延伸原则相比,距离标准处于从属地位。在国际海洋划界的实践中,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和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都将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权利的唯一基础。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将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权利的唯一基础,指出:“国际法将大陆架归属于沿海国而赋予法律权利是基于这一事实,即有关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些区域虽为海水所覆盖,但却是该国领土的延伸或继续,即其在海下的扩展。”在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权唯一基础的原则”。

尽管国际法院在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中也认为距离是大陆架权利的基础之一,但同时强调不能以距离作为否认自然延伸原则的证据。国际法院早在作出该结论之前就指出,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不同的。尽管“出于法律和实际的原因,距离标准现在既适用于大陆架,也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但“这并不表示自然延伸概念现在已为距离概念所取代,它只是意味着在大陆边外缘距岸不足200海里时,自然延伸部分地为离岸距离所定义”。国际法院的上述论断是以一国大陆架不足200海里为前提的,如果一国的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其权利基础当然是自然延伸,而非距离标准。

第二,东海的海底地理、地质和地貌特征决定了中国的自然延伸优越于日本的等距离主张。

海洋地质学专家认为,东海大陆架在地形、地貌、沉积特征和地质上都与我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我国大陆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因为该海槽东西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海槽以西是稳定性大陆地壳,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十分活跃,地震频繁。海槽东西两侧的沉积物分别属于琉球岛架与东海大陆架两个物源区。东海大陆架边缘和海槽西坡的沉积物性质与长江的物质类同,海槽东坡沉积物性质则与琉球群岛有着紧密的联系。而海槽本身属于陆壳向洋壳的过渡带,其地貌既不同于堆积沉积型的平坦陆架,也不同于洋壳型的洋脊海盆,是一种独特的地貌单元。曾与其他地质学家一起完成东黄海地质结构和石油潜力报告的艾默里曾说:“冲绳海槽因位于亚洲大陆的大陆坡东侧,应该属于海洋壳而非大陆壳”。日本也有学者同意,“冲绳海槽是大陆架的边缘,海槽的西侧是大陆架。”所以有学者指出:“显而易见,冲绳海槽构成日本海底结构的自然边界。”由此可见,中日之间不存在共有大陆架问题。东海大陆架止于冲绳海槽西坡坡角,琉球群岛岛架止于冲绳海槽东坡坡角。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日本“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与国际法理和国际法习惯规则背道而驰

第一,等距离规则不是习惯国际法的规则。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仅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确立的一项划界原则,即在无协议和除特殊情况另定边界外,大陆架界线是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家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中国并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没有提到中间线,只是规定在国际法基础上协议划界,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中间线原则并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因为如果不顾划界区域的实际情况,把中间线作为一项绝对原则来适用,就可能造成将一国自然延伸的区域分配给另一个国家的不公平情况。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就认为,并不存在等距离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大陆架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因为平均分享的观念与所有有关大陆架法律规则的最根本原则相冲突。

第二,即使中间线原则是可适用的,它也不能单独起作用。根据英法海峡案的裁决,《大陆架公约》中等距离原则的适用总是受“特殊情况”限制的。等距离和“特殊情况”不是两个互不相干的规则,而是单一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该规则与习惯法规则具有相同的目的,即按照公平原则划界。按公平原则划界就是要公平考虑划界区域的所有相关情况,以达成公平结果。因为每一个海洋划界案都是独特的,如果将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作为一项普遍性或一般性规则来适用,在某些地理环境下将会导致不公平。日本提出的中间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以中间线分割东海专属经济区,二是以中间线与我国共享东海大陆架。它既违背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也违背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海岸线长度与海域成比例原则”。根据此原则,海域面积应该与海岸线长度成正比例,即海岸线越长,所包围的海域面积应该越大,海岸线越短,与之对应的海域面积也应该相应减少,否则就会导致不公平。中日两国,特别是在相向的南部海域,以等距离方法划界对中国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中国的大陆海岸线远远长于相向的日本列岛海岸线。

第三,根据《公约》的公平原则,海岸地理是公平划界的一个主要因素。按公平原则划界就是要公平考虑划界区域的所有相关情况,以达成公平结果。海岸地理是公平划界的一个主要因素。在1978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法庭认为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目的是按公平原则划出大陆架边界。英法海峡案的裁决指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决定等距离或任何其他划界方法适当性的主要是地理情况”。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法院强调公平原则和大陆架面积与海岸线长度应成合理比例。

中日海岸地理有着显著差别,这种差别构成排除中间线标准的重要基础。东海西侧是中国的连续海岸线,长达3000多公里,其中仅杭州湾(北纬30°)以南段即达900公里;东侧是日本零散岛屿的断续海岸线,从九州至琉球群岛仅1000多公里,岛间距离有的超过100海里,其中吐噶喇、奄美、冲绳及先岛群岛的东海海岸线总长度为380公里。在北纬30°以南的地区,如果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测算中日海岸线,其比例为64.335.7。在这种不均衡的地理环境下,以中间线平分东海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冲绳海槽同样是构成不适用中间线的一个重要相关情况。国际判例法承认,如果划界区域在地质或地貌上存在一种足以割断有关国家间海床和底土地质连续性的、显著的、持久的断裂或间断构造(如海槽、海沟或凹陷),以至于将划界区域分为构成属于两个国家的两个不同大陆架,或两个不同自然延伸的界限时,那么划界就必须遵循此断裂所显示出的界线。

第四,日本的中间线原则主张将钓鱼岛作为一个划界基点,这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是背离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钓鱼岛是海中小岛,长期无人居住,缺乏维持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在国际划界实践与司法判例上,无人居住的海中小岛在划界中通常被忽视。此外,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为中日两国所争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权有争议的岛屿不影响划界。因此,钓鱼岛的主权无论最终归属如何,除拥有领海外,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