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9日,上外中东研究所刘中民教授在澎湃新闻网发表评论文章《细说哈马斯与法塔赫的恩怨,和解之路在何方(下)》,全文如下:
细说哈马斯与法塔赫的恩怨,和解之路在何方(下)
从历史的角度看,巴勒斯坦伊斯兰主义与世俗民族主义的矛盾经历了从不突出到日益凸显的变化。1987年的巴勒斯坦大起义和1988年哈马斯的建立构成了双方关系演变的重要分水岭,导致哈马斯与巴解组织走向公开对立。哈马斯与巴解组织围绕巴勒斯坦建国方案、对以政策、中东和平进程等问题均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分歧,并导致巴内部形成以世俗民族主义力量和伊斯兰主义力量为两大阵营的严重分裂,对巴以关系和中东和平进程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围绕巴勒斯坦建国方案的两种思路
在建国问题上,哈马斯承认它与巴解组织有共同的目标,但它反对巴解的世俗化建国方案,宣称“只有当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有朝一日接受了伊斯兰道路,我们才会成为它的战士。” 因此,从本质上说,双方围绕巴勒斯坦建国方案的矛盾分歧,是世俗民族主义与伊斯兰主义意识形态矛盾的反映。巴解组织的指导思想是民族主义,其目标是建立世俗的巴勒斯坦民族国家;而哈马斯组织意识形态的基础是伊斯兰主义,其目标是建立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
巴解组织的意识形态核心是世俗民族主义,这在1988年巴解组织发表的《独立宣言》中得到了鲜明体现。在群体认同方面,《独立宣言》特别强调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民族认同,以及巴勒斯坦人的阿拉伯属性,它指出:“在巴勒斯坦土地上,通过人民、土地和历史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阿拉伯巴勒斯坦人民诞生、成长、发展,并确立了自己作为人和民族的存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领导了它的伟大人民的战斗,……作为当代最突出的民族解放运动之一,巴勒斯坦抵抗运动的斗争反映了阿拉伯的觉醒和世界的觉醒。” “巴勒斯坦国是一个阿拉伯国家,是阿拉伯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未来国家模式设计上,巴解组织致力于建立世俗、民主和文化多元的现代国家。《独立宣言》规定:“巴勒斯坦国属于无论在何处的巴勒斯坦人。在那里,在一种建立在言论自由,组织政党自由,多数人照顾少数人的权利,少数人尊重多数人的决定,社会公正,平等,不分种族、宗教、肤色或男女普遍享有权利的基础上的民主的议会制度下,按照一部保证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的宪法,本着全盘继承巴勒斯坦许多世纪以来形成的各种宗教相互容忍和宽容相处的精神和文化遗产的原则,巴勒斯坦人发展自己的民族和文化特性,享受完全平等的权利;在那里,他们的宗教和政治信仰以及人的尊严得到保护。”
哈马斯组织作为典型的伊斯兰主义组织,在意识形态上完全接受了穆兄会思想家哈桑·班纳和赛义德·库特布的思想主张,认为巴勒斯坦反以斗争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穆斯林深受世俗民族主义等外部思想影响,偏离了真主的道路。因此,他们要求穆斯林“返回伊斯兰”,并通过“圣战”最终战胜犹太复国主义,解放整个巴勒斯坦,即“伊斯兰是唯一的解决办法”。早在1988年,哈马斯领袖亚辛便指出:“当人们面前所有的门都被关上时,他会发现真主之门对他是敞开的。伊斯兰是所有巴勒斯坦人民的庇护所,1967年战败之后,人民尤其感到需要真主。”
《哈马斯宪章》声称:“真主是它的最终目的,先知是它的榜样,《古兰经》是它的宪法,圣战是它的道路,为真主而献身是它最崇高的理想。” 在建国问题上,哈马斯与巴解组织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哈马斯的斗争目标是在从地中海到约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政权,反对只在巴勒斯坦部分地区建国,其最终目标是“在巴勒斯坦的每一寸土地上升起真主的旗帜。”哈马斯发言人马哈茂德·扎哈尔曾强调,巴勒斯坦“这片土地只能由穆斯林控制,这是1400年的既定事实”。哈马斯的另一领导人也指出:“哈马斯要征服从约旦河到地中海之间的所有巴勒斯坦领土,包括以色列、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
其次,主张建立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反对在巴勒斯坦建立世俗国家。亚辛明确指出:“我们反对巴勒斯坦民族宪章,因为如果我们接受了建立一个世俗国家的主张,那就亵渎了伊斯兰。”1992年,马哈茂德·扎哈尔强调,“我们试过每一样东西,纳赛尔主义和社会主义,也试过西方化,但是都失败了。现在我们认为,唯一能使我们得到尊严的就是伊斯兰。” 对此,美国学者埃里·雷克斯(Elie Rekhess)曾评价指出:哈马斯“用宗教取代了巴解组织提出的民族身份的概念。总之,这是一个穆斯林感情同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的结合。”
巴以共存 VS 不可妥协的“瓦克夫”
巴解组织对以色列的态度和政策,经历了从拒不承认到承认其客观存在的巨大变化。在20世纪50~70年代,在阿以冲突的框架下,巴解组织与埃及等阿拉伯前线国家一样,采取拒不承认以色列合法存在的政策,其目标是消灭以色列,在整个巴勒斯坦建立以阿拉伯人为主导的独立国家。
1969年7月,阿拉法特在同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谈话中指出,巴解组织的最终目标是“解放我们的被占领土,从而建立一个阿拉伯人、穆斯林、基督教徒及犹太人将过着平等、友爱、公正与和平生活的民主的巴勒斯坦国家。”同年9月,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第6次会议的声明指出,巴勒斯坦革命的目标是“完全彻底地解放整个巴勒斯坦”;“直到建立一个消除了所有宗教和种族歧视痕迹的民主的巴勒斯坦国”。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基于形势的严峻变化,巴解组织的建国目标转向了更加现实的分阶段建国的目标,即先在一部分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民族权力机构或者国家,然后逐渐扩大到整个巴勒斯坦。1974年2月,法塔赫等组织在巴解组织内联合提出了分阶段实现建国目标的方针,主张首先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建立民族权力机构,同时强调对整个巴勒斯坦拥有主权。此后,巴解组织内部曾围绕建国目标和斗争方式问题发生分歧,尤其以“人阵”(即解放巴勒斯坦人民阵线)和法塔赫的矛盾分歧最为严重。
进入上世纪80年代后,伴随地区与国际形势的变化,巴解组织的建国目标更加趋于现实,开始主张在以色列撤出的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建国,对以色列的态度逐步从有条件地承认发展到完全承认以色列的合法存在。从此,巴解组织实际上已提出了两个国家共存的解决方案。
1988年10月,《巴解组织关于建立独立国家的文件》首次承认了以色列的合法存在。它指出:“新巴勒斯坦国的性质强调,它不是一个侵略国家,巴勒斯坦人民不追求取消‘以色列’,而是追求与它在睦邻关系范围内的和平共处。”在巴解组织的《独立宣言》中,虽然没有关于承认以色列的明确表述,但是它承认1947年联大第181号决议为“阿拉伯巴勒斯坦人民的主权和民族独立权利的国际合法性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已经承认了以色列存在的合法性。1988年12月,阿拉法特明确表示,巴解组织“接受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在中东的存在。”
巴解组织对以色列的承认,奠定了巴以双方围绕“两国方案”进行和平谈判的历史性基础。1991年马德里中东和会后,巴解组织对以色列的立场发生重大转变。1993年,巴以签署《奥斯陆协议》,双方实现互相承认,中东和平进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但是,哈马斯等伊斯兰主义组织迄今为止仍拒不承认以色列存在的合法性。哈马斯坚持认为,巴勒斯坦是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他们拒绝接受以色列作为国家在本地区的存在。《哈马斯宪章》宣称:“伊斯兰抵抗运动认为,巴勒斯坦的土地是世代相传直到审判日的伊斯兰教产,没有人可以割裂它的任何部分,也没有人可以抛弃它的任何部分。”哈马斯至今仍拒不承认以色列存在的合法性,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它一直坚持从伊斯兰教的“瓦克夫”(Waqf)传统理念出发,看待巴勒斯坦的领土归属问题。
“瓦克夫”在阿拉伯语中的原意为出于慈善目的而捐献出来的宗教基金或财产。“瓦克夫”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点内容:第一,瓦克夫土地不能被剥夺,也不能出售、抵押、遗赠或变为他用;第二,瓦克夫土地和财产属于永久捐赠,一般用于清真寺、孤儿院等慈善目的和公益事业;第三,瓦克夫捐赠不能撤销,捐赠者和其后代不得反悔。
在哈马斯看来,巴勒斯坦土地是被用来捐献给将来的穆斯林的瓦克夫,因而是无法分割、无法让渡的。《哈马斯宪章》指出:“巴勒斯坦之地是伊斯兰的瓦克夫,被用来献给将来的穆斯林直至审判日。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都不应该被放弃。不论是一个阿拉伯国家或者是所有阿拉伯国家,也不论是任何国王或者总统,或者是所有国王和总统,更不论是任何组织或所有组织,巴勒斯坦人或阿拉伯人都无权这样做。……这片瓦克夫伴随着天地一直保留,任何违背伊斯兰教法的程序,只要涉及巴勒斯坦,都是无效的。”
由此可见,哈马斯从伊斯兰教的瓦克夫传统出发来理解巴勒斯坦的土地归属,进而将巴勒斯坦全部归属阿拉伯人这一目标上升到无法妥协的神圣高度。
巴勒斯坦内部的和平“绊脚石”
独立建国是巴解组织的根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巴解组织不断根据形势变化对斗争方针进行调整,其发展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60~70年代中期,是武装斗争占绝对主导地位的阶段;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是武装斗争与外交斗争并举的时期;80年代末期以后,是以和平谈判为主要斗争方式的阶段。
总之,巴勒斯坦斗争方式演变的主流是从武装斗争逐步转变到政治与外交斗争,这一重要变化构成了冷战后中东和平进程启动的重要基础之一。
1988年10月,《巴解组织关于建立独立国家的文件》明确表示,其斗争方式“从以石块作武器的阶段过渡到政治主动行动阶段”。1988年11月,巴《独立宣言》明确表示接受联合国安理会第242号和第338号决议,主张通过和平途径解决巴勒斯坦问题,标志着巴解组织战略目标和斗争方式上的重大变化。它指出,巴解组织“相信应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决议,通过和平途径解决国际和地区问题,它拒绝以武力、暴力或恐怖或者使用武力、暴力或恐怖来威胁它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及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同时,不损害它保卫自己领土与独立的正当权利。”
巴解组织承认以色列的合法存在,并选择和平谈判作为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主要方式,为上世纪90年代中东进程的启动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性条件。1991年10月,中东和会在马德里召开,阿以和巴以和平谈判全面启动;1993年9月,巴以双方在华盛顿签署《奥斯陆协议》。同年9月9日,阿拉法特在致以色列总理拉宾的信函中保证:“巴解组织摈弃恐怖主义及其他暴力行为,并将对巴解组织的所有组织和人员承担起责任,保证他们遵守纪律,防止出现违反纪律的人员和事件。”
从1994年至2000年,巴以之间进行了多轮会谈,但由于双方在耶路撒冷归属、犹太定居点、巴难民回归、巴以边界划定等棘手问题上分歧太大,始终未能达成永久性和平协议。2000年9月,以强硬派领导人沙龙强行进入阿克萨清真寺,引发大规模流血冲突并使巴以和谈陷入停滞。2007年11月,中东问题国际会议在美国安纳波利斯举行,巴以领导人宣布重启中断多年的和平谈判。随后,巴以双方领导人举行了多轮直接谈判,但由于双方在关键问题上分歧严重,和谈始终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从2000年巴以关系重新陷入对抗与冲突以来,巴以和谈屡屡受挫固然与巴勒斯坦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色列的强硬立场、美国对以色列的偏袒等诸多复杂因素密切相关。但是,从巴勒斯坦方面看,巴内部的分裂尤其是哈马斯继续坚持暴力反以的强硬立场,构成了巴以双方实现和解的严重障碍之一。哈马斯之所以反对巴以和谈,其根本原因在于它在巴勒斯坦问题上坚持的伊斯兰主义立场。
首先,哈马斯主张通过“圣战”方式武力解决巴勒斯坦问题。哈马斯一直将“消灭犹太复国主义和以色列敌人,解放巴勒斯坦的圣战”作为斗争的纲领,号召全世界的穆斯林参加解放巴勒斯坦的“圣战”,并要求所有伊斯兰国家对解放巴勒斯坦的“圣战”给予支持。《哈马斯宪章》第15条规定:“当我们的敌人篡夺伊斯兰的土地,圣战便成为对所有穆斯林具有约束力的责任。面对犹太人对巴勒斯坦土地的篡夺,穆斯林不能逃避圣战。”
其次,反对任何一项和平解决巴勒斯坦问题的提议、方案和国际会议。哈马斯认为,巴勒斯坦的主权属于真主,是不可谈判、也是不可出让的。由于坚持主张通过“圣战”方式解决巴勒斯坦问题,哈马斯攻击巴解组织是出卖巴勒斯坦和伊斯兰教利益的“异教徒”。
长期以来,哈马斯在巴以和谈问题上的不断反复,虽然与巴民族权力机构的腐败僵化、以色列的强硬政策以及美国巴以政策的失误有重要关系,但哈马斯的上述基本政治立场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哈马斯对中东和平进程的破坏,《约旦人民报》曾作此评价:“哈马斯不想同以色列达成任何一种和平解决办法,只想消灭它。每当中东和平进程有了进展,以色列在中东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哈马斯对以色列的袭击就会升级。而每次暴力事件发生后,以色列政府又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报复:关闭加沙和约旦河西岸,驱逐巴勒斯坦人;扩大犹太定居点,停止与巴方的一切接触;等等。”
总之,巴内部以民族主义和伊斯兰主义为代表的两大阵营的对抗,构成了影响巴政治进程的核心矛盾,同时也对巴以和平进程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在新一轮巴以冲突中,受到重创的哈马斯已经有所变化,如声明在1967年边界的基础上承认以色列的存在,这或许使哈马斯改变对以色列的看法、弥合与巴解组织的分歧出现了些许希望。当前,在新一轮巴以冲突的背景下,如何解决巴解组织与哈马斯的内部矛盾与分歧,对于未来实现巴内部和解、政治解决巴以冲突,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奠基性意义。这也正是中国在巴以冲突持续进行的恶劣环境下积极推动巴内部和解的意义所在。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刘中民:《巴勒斯坦内部伊斯兰主义与世俗民族主义的矛盾纷争》,载《西亚非洲》2013年第2期)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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