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问题研究简报》第250期—定义恐怖主义
发布时间: 2023-04-15 浏览次数: 13

定义恐怖主义

 

原文信息

【标题】Defining Terrorism

【作者】Alex P. Schmid

【日期】March 13, 2023

【机构】荷兰国际反恐中心(IC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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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信息

【译者】章远,吴伟倩(上海外国语大学中东研究所)

【期数】第250

【日期】2023415

 

一、定义“恐怖主义”

模糊的“恐怖主义”定义背后是一个合法性问题:谁应该被允许在什么情况下因何种目的对谁使用什么样的暴力?恐怖分子经常在非战争状态下杀害素未谋面的陌生人,是单方面的无差别暴力方式,是出于政治动机的犯罪行为。

类似用“暴力极端主义”替代“恐怖主义”的术语转变并未真正解决“恐怖主义”定义难题。20世纪上半叶,作为标签的“极端主义”才开始被广泛使用。尽管有某些意识形态上的重合,但极端主义甚至是暴力极端主义都不等同于恐怖主义。过去和现在都有部分恐怖分子会自豪地称自己为“恐怖分子”,是与“正义战争”挂钩的“好的恐怖主义”,却不接受被称为“极端分子”。事实上,恐怖主义行为与“战争罪”才更接近。

在社会科学领域,制定“定义”是通过借助日常语言来确定概念内容和含义的过程。定义类似一种方程式,即一个新的、未知的或理解不清的术语通过至少两个众所周知、易于理解的术语组合来描述界定。对恐怖主义定义需注意五方面的内容:恐怖主义历史、恐怖心理、恐怖暴力以外的政治暴力、恐怖主义行为和恐怖分子。

1.“恐怖主义”的历史演变

“恐怖”一词起源于拉丁语,但在其他印度日耳曼语言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词,例如:梵语“tras”(颤栗)和俄语“triasti”(发抖),都意味着惊吓、恐惧、沮丧、惊愕和警觉。恐怖主义中的后缀“主义”是指一种系统性的特征,在理论层面上,“主义”可能指一种政治哲学;在实践层面上,它被用来表示一种行为方式。

1793年,法国革命政府受到了贵族和上层移民企图联合外国统治者恢复旧政权的威胁。雅各宾派领导的国民大会于1793830日宣布“恐怖是当今的秩序”。由公共安全委员会的核心成员所建立的“恐怖政权”最初只是用来镇压保皇派的工具,不久后也开始杀害共和派人员。一些原本支持罗伯斯庇尔的国民大会成员倒戈,但因这些人在曾经宣布“恐怖统治”是合法的,他们转而用表示非法滥用权力的术语“恐怖主义”指控罗伯斯庇尔的行径。热月政变时期的法国革命法庭代理人和支持者也曾被称为“恐怖分子”。

此后,“恐怖主义”的含义最显著的变化是实施者由国家行为者近乎完全转变为非国家行为者。恐怖主义成为一种复杂的现象。正如蒙蒂·马歇尔(Monty G. Marshall)和泰德·古尔(Ted R. Gurr)所言,“恐怖主义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同时处于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感性和理性、传统和非传统之间。它可以是最强烈的抗议形式,最弱的反叛形式,或者是更广泛的暴政或战争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策略。”

2. 恐惧心理

与恐怖主义概念有关的第二方面是恐惧心理,特别是以极端方式进行人为灌输的恐惧。恐怖主义与其他政治暴力形式的关键区别在于暴力的受害者通常不是恐怖主义所要威胁的最终目标。对恐怖分子来说,恐怖主义的受害者是恐惧情绪的制造者,以便恐吓、胁迫、打动、挑衅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制造恐惧并不是他们的最终目的,而是达到最终目标的手段。

制造暴力或暴力威胁是恐怖主义传递信息的策略。如果没有大众传播,暴力事件只是一场地方性的悲剧,影响力不可能超越其本身。

3. 其他类型的政治暴力

为了将恐怖主义与其他形式的暴力区分开来,斯塔蒂斯·卡利瓦斯(Stathis N. Kalyvas)确定了除恐怖主义之外的十种政治暴力:国家间战争、内战、国家镇压、种族灭绝、种族清洗、部族间暴力、有组织犯罪、军事政变、大规模抗议或叛乱、政治暗杀。冲突的一方或多方可以同时或连续地使用几种类型的政治暴力。这份清单说明,缩小恐怖主义的定义范围,是合理可行的。

4. 恐怖主义行为

恐怖主义行为与涉及暴力的非恐怖主义行为有何不同?以典型的恐怖主义罪行劫机为例,至少有两种类型的劫持:只为了逃跑还是为了勒索第三方。在只为逃脱的情况下,比如飞机的飞行员被恐怖分子挟持,要求改变航线,那么飞行员、机组人员和乘客可以因顺从而大大减少生命受到的威胁。然而,如果恐怖分子在劫持过程中要求美国政府释放关押在关塔那摩的所有囚犯,否则将在最后期限把飞机撞向大楼,那么飞机上的人就不能通过改变行为来逃避所遭遇的生命威胁。虽然上述两种劫机都是犯罪行为,都造成了恐惧感,但只有第二种才是真正的“恐怖行为”。

5. 恐怖分子

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恐怖分子的驱动力。施密德在《恐怖分子风险评估措施》的前言中写道,“虽然人们普遍认为没有人天生就是恐怖分子,但对于一个人为什么会成为恐怖分子却有难有共识。”

而现实中,不仅个人参与恐怖主义犯罪,组织和国家都有可能。如果没有国家的秘密支持,很少有大型恐怖组织能够长期生存。目前,国际社会缺乏通用的国际法律文书来指控哪些国家为恐怖主义的支持者。有的恐怖组织不仅有地下组织,还有政党、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人权团体等公开的活动部门。

一些政府和国际组织将某些团体认定为“恐怖分子”,并将其列入制裁名单。有时,名单上的团体因为不再使用恐怖主义手段则不复存在,或者拥有“定义权”的政府出于政治考量而被除名。

不少国家和国际组织发现,比起就“什么是恐怖主义”达成国际共识,宣布某些非国家行为者和某些政治动机的暴力为“恐怖主义”更简单。这涉及恐怖主义的“定义权”问题。

 

二、“恐怖主义”定义权

政治术语通常不是中立的,而是暗含价值观。权力主体构建和引导公共话语,利益相关者往往倾向于以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式来扭曲现实。定义辩论中的关键问题是谁应该拥有定义权。谁有权通过给某些出于政治动机的暴力表现贴上“恐怖主义”的标签,而同时隐晦地将另一些形式的政治激进行为排除在“恐怖主义”之外。

1. 恐怖分子作出的“恐怖主义”定义

俄罗斯地下组织“人民意志”(Narodnaya Volya)成员尼古拉斯·莫罗佐夫(Nicholas Morozov)是早期的恐怖主义理论家之一。他在主张“恐怖革命”的文章中对恐怖斗争、恐怖运动、恐怖主义革命以描述式阐释:“恐怖斗争恰恰具有这样的优势,它可以出其不意地采取行动,找到没有人预料到的手段和方法。恐怖斗争真正需要的是少量的人和大量的物质手段。......恐怖运动只惩罚那些真正对邪恶行为负责的人,正因如此,恐怖主义革命是唯一公正的革命形式,也是最方便的革命形式。”

2. 大众传媒作出的定义

一个多世纪以来,大众传媒能够最大程度地框定多数民众对现实的认知和定义,特别是电视。一项关于2012–2018年期间德国媒体恐怖主义新闻报道的研究发现,记者影响着社会对政治暴力的看法和反应。在哪些袭击事件被报道为恐怖主义上,新闻是有选择性的,甚至是有偏见的。新闻在将政治暴力行为描述为恐怖主义方面具有高度的选择性。比如德国记者们几乎只把伊斯兰极端分子在西方国家的致命袭击说成是恐怖主义。同时,他们判定左翼或右翼极端分子的暴力行为是否为恐怖主义时,犹豫不决。这可能会助长固有认知,妨碍遏制恐怖主义的政策效应。

3. 政府作出的定义

政府拥有国家内最大的定义权,特别是在高压国家。政府给政治对手贴上“恐怖分子”标签会使后者的行为失去合法性。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对恐怖主义都有自己的定义。恐怖主义行为被当做政治性还是非政治性犯罪来对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国内恐怖主义相关的法律。

4. 联合国作出的定义

联合国是定义国际恐怖主义的最合法实体。然而,联合国在有争议的问题上很少团结一致。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中权力最大的机构。虽然从1985年开始,联合国安理会就反复处理国际恐怖主义问题,但在2001911日之后才更一致地强力关切恐怖主义问题,要求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采取措施打击“恐怖分子”和“恐怖行为”。然而,安理会未能界定“恐怖主义”的确切含义,而是允许各国自行界定恐怖主义。

5. 学术界作出的定义

在学术界,法律学者和社科学者都试图为联合国的定义僵局找到出路。在法律领域,本·索尔(Ben Saul)出版了《国际法中的恐怖主义定义》,系统地研究了现有的国际和区域条约法、国际习惯法、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并提取了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基本共性。依据对现有国际法律协议的分析,索尔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如下:(1)任何旨在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或危及生命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包括侵犯财产的行为;(2)在武装冲突之外实施;(3)出于政治、意识形态、宗教或种族目的;(4)意图在个人、团体或公众中造成极端恐惧,严重恐吓部分人口;(5)不适当地强迫一国政府或国际组织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基于对收集来的大量恐怖主义研究领域研究人员的调查问卷分析,施密德在《修订的恐怖主义学术共识定义(2011年版)》中更详细地界定恐怖主义:(1)恐怖主义一方面是指关于一种特殊形式或假定策略有效的理论,即产生恐惧的、胁迫性的政治暴力;另一方面是指一种阴谋性做法,即在没有法律或道德约束的情况下,主要针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为了对各种受众和冲突各方产生宣传和心理影响而进行的有计划的、示范性的、直接的暴力行动。(2)作为一种策略,恐怖主义主要有三种情况:非法的国家镇压;非国家行为者在和平时期或冲突区外的宣传鼓动;非国家行为者在和平时期或冲突区之外的宣传鼓动;以及作为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采用的非正规战争的非法策略。

应该承认,在恐怖主义问题上,学术界并没有重要的定义权。定义权主要掌握在各国政府手中。国家之间至今仍无法或不愿就恐怖主义与国际刑法所禁止的其他罪行,如种族灭绝、种族清洗、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达成一致的共同定义。国际刑事法院也没有被赋予对恐怖主义的管辖权。

 

三、结论

人们常常认为,不可能对恐怖主义作出令人满意的定义。这种不可能性主要源于政治因素,关乎执掌国家权力者在国内外的竞争与冲突中对自己不同利益的维护,而不是法律和社会科学的限制。

当出现一个可被接受的普遍定义时,会为研究者消除很多困难。诚然,自1790年代恐怖主义首次被命名以来,由于新武器和新通信技术的发展,恐怖主义已经发生了变化。虽然当下有一些学者以“9·11”为分界线,将旧恐怖主义和新恐怖主义区分开来,但可以说两者之间的相似大于差异。对恐怖分子而言,互联网及社交媒体的出现以及它们的宣传功用,比使用新的暴力工具更能改变游戏规则。过去和现在的恐怖主义拥有两个共同的核心:暴力和宣传。暴力旨在通过胁迫来改变行为。宣传的目的是通过劝说来达到同样的目的。恐怖主义可以被看作是这两者的结合。

目前的恐怖主义定义往往是广义的,而不是狭义的。这并不明智。如“全球反恐战争”所体现的那样,恐怖主义的定义越宽泛,打击恐怖主义所需要的努力就越多,在打击这一现象时滥用权力的危险也就越大。反之,恐怖主义的定义越窄,需要打击的恐怖主义就越少,各国之间也就越容易就国际法律术语中的恐怖主义的含义达成一致。如果西方的主要政策制定者在开始“全球反恐战争”之前就牢记精确而狭窄的定义才有意义这一点,那么自“9·11”以来的反恐工作路线就会大大不同。

(本简报仅提供参考译文,以作交流之用,文中陈述和观点不代表编译者和编译机构的立场。如需引用,请注明原文出处。)